文中案例已作脱敏处理,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、证据与司法裁量,不具可复现性,亦不构成对办案结果的承诺或保证。
就我办案以来感受到的变化,近年来一部分刑事案件家属,偏向于侦查阶段只进行一次会见,后等待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再考虑委托辩护人介入。
这个选择背后的核心问题是: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到底是什么?
不可回避的是,有不少家属请到的律师,在侦查阶段主要做三件事:1.初次会见;2.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;3.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。而按目前的司法实践,不少地区取保候审申请书的作用不大。例如我办理的一个盗窃罪案件,金额很小,但是公安仍然驳回取保候审申请并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。当时我和家属说,不要焦虑,这种情节轻微却仍然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,公安的心理并非真的认为嫌疑人有逮捕的必要,而是出于责任规避的考虑——把决定权丢给检察院,不放人是你检察院说的,放人也是你检察院说的。不出所料,在我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后,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决定,理由是——情节轻微。
所以不少案件的家属认为:律师在侦查阶段顶多能在审查逮捕期间提出实质性意见,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见效很大的作用,不如等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能够阅卷后,再委托律师介入。
但我个人不完全认同这种理解,关键原因在于——所谓检察院阶段的阅卷,卷宗是形成于侦查阶段,尤其是其中的嫌疑人口供笔录。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做得好不好,直接影响到卷宗内容的不利程度,影响后期的辩护空间。例如我办理的一个诈骗罪(被逮捕、目前到第二次退回侦查)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(被逮捕、目前处于侦查阶段),我分别在侦查阶段对诈骗案会见了9次,对偷越案会见了3次。这么多次的会见的目的在于:使嫌疑人心中理清案件可能的走向,进而为后续的辩护工作留下足够的空间。以这个第二次退回侦查的诈骗案为例,第一次移送审查起诉后看到卷宗,卷宗内容十分有利于我的当事人,我立马就在会见中和当事人说明这个案件肯定要退侦。而这个局面的形成,和侦查阶段的多次耐心的会见是有直接关系的。
所以说,如果我们把辩护工作一味地拖到审查起诉阶段,实质上是让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听天由命。即使是所谓“辩护不了的案件”,这个“辩护不了”的结论也不应该产生于侦查阶段的会见,尤其是第一次会见后。因为一切的辩护都是基于证据,而侦查阶段第一看不到证据,第二证据都还没有形成完毕,此时给嫌疑人的案件下一个“没救了”的结论,是不负责任的,也是没有辩护斗志的。
没有小案件,只有小律师。无论犯罪金额、无论犯罪人数,任何的案件都是“麻雀虽小、五脏俱全”,例如目前实践中高发的酒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案件,仍然有不少因血液检测程序缺陷导致的“证据不足”。如果我们在侦查阶段就认为“案件的证据充足”并且“案件的所有证据均不存在瑕疵”,就等于辩护人从充满质疑、对抗的形象变为对侦查方、控方无条件信任、无条件支持的“第二公诉人”角色——这是不符合辩护精神,甚至违背律师执业道德和法治精神的。
周啟侯律师
2026 年 8 月 3 日于昆明